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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土壤和 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公示版)
20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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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7        作者:未知
  •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土壤和

    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公示版)

    1 工作背景

    1.1 工作由来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姆欧)位于镇江新区国际化学工业园青龙山支路1 号,南临新昌源化工,东临青龙山路,北临镇大铁路,西临 赛菲新材料,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7′28.10647″,北纬32°950.05985″,占地41000m2(合61.5 亩),规划用地类型为第二类建设用地。爱姆欧属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专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纯金属有机化合物(MO源)以及聚烯烃/合成橡胶行业专用烷基铝催化剂,是国内能够实现烷基铝和高

    MO 源规模化生产的大型企业之一。企业产品分高纯金属有机化合物(电子化学品)如二乙基锌和烷基铝催化剂如氯化二乙基铝等两大板块,其中二乙基锌产品纯度达99.9999%以上。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简称“土十条”。“土十条”中指出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应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其中,为“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应当“自2017 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并且“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

    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爱姆欧作为镇江市重点监管企业之一(参见《镇江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镇环办2021〕4 号)),2022年11月委托江苏盈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 其厂区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中规定的工作流程,同时依据现场踏勘、排查编制该企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2 企业概况

    2.1 企业名称、地址、坐标等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姆欧)注册成立于2010 年8 月,位于镇江新区国际化学工业园青龙山支路1 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7′28″,北纬32°9′50″,占地总面积41000m2(合61.5 亩),规划用地类型为第二类建设用地。爱姆欧属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专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纯金属有机化合物(MO 源)以及聚烯烃/合成橡胶行业专用烷基铝催化剂,是国内能够实现烷基铝和高纯MO 源规模化生产的大型企业之一。企业产品分高纯金属有机化合物(电子化学品)如二乙基锌和烷基铝催化剂如氯化二乙基铝等两大板块,其中二乙基锌产品纯度达99.9999%以上。目前,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聚烯烃(中石化、中石油、煤化工)、合成橡胶以及微电子、LED/OLED

    显示以及新能源电池等行业。

    爱姆欧所在的工业园区为化工企业集聚区,其四至范围内除东侧临青龙山路为空地,其余均是化工企业,南侧为新昌源化工、西侧为赛菲新材料、北侧临镇大铁路,与普源化工、凯普化学和正丹化工隔路相望。

    6 监测点位布设方案

    6.1 重点单元及相应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位置

    6.1.1 布点原则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确定场地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如下:

    1、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

    则;

    2、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 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 径影响的隐患点;

    3、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①土壤监测点:

    1

    一类单元: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 1 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2

    二类单元: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 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土壤裸露处,并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降位置确定点位。

    ②地下水监测井

    1)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 1 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 3 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2)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3)地面已采取了符合 HJ 610 HJ 964 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在单元内监测井数量,但不得少于 1 个监测井。

    ③地下水对照点: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 1 个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地下水对照点与地下水污染物监测井应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6.1.2 重点单元点位布设位置

    综合考虑指南关于自行监测频次的要求,本年度自行监测计划布设共17个土壤采样点,针对重点监测单元及重点设施,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3个水土共点、1个单独地下水),在企业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采样点布设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污染源,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布设见图6.1-1

    6.3 各点位检测指标及选取原因

    6.3.1 监测指标制定原则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中要求:初次监测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 1 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 1 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

    关注污染物一般包括: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

    2)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或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可能对土

    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物指标;

    3)企业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

    产生影响的,已纳入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

    标;

    4)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转化或降解产生的污染物;

    5)涉及 HJ 164 附录 F 中对应行业的特征项目(仅限地下水监测)。

    6.3.2 监测指标选取原因

    经过对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企业排污情况关注污染物的识别,本企业关注污染物监测情况见下表 6.3-1

    6.3.3 监测频次

    具体监测频次可按照发布的《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执行。其中表层土壤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深层土壤为三年一次;地下水一类单元中每半年一次,二类单元为一年一次。2022-2023 年度周期内,深层土壤只监测一次,表层土壤每年一次,地下水一类单元半年一次,二类单元一年一次。

    7.2 采样方法及程序

    7.2.1 土壤采样

    根据地层分布信息,水土混合点位调查深度确定为自地面标高向下 6 m。现场钻探取样工作采用 GP 型钻机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工作,此装置能够连续快速的取到表层到指定深度的土壤样品,土壤样品直接保存在 PETG LINER 中,能够完整的保护好样品的品质及土壤原状,钻探过程中连续采集土壤样品直至目标取样深度。

    1)确定采样点位:钻探前已与了解地块情况的人员确认地下无相关储槽、管线或其他设施,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或安全问题。

    2)钻探取土:使用 GP 钻机将钻杆钻至预定深度取土,采取非扰动土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钻至预定深度后,回拔采样钻杆,将内部采样衬管(套管)取出,剖管取样。

    3)样品采集:样品采集由检测分析单位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参照《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执行,土壤样品量应满足分析测试要求。检测 VOCs 的土壤样品,使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采集不少于 5g 原状岩芯的土壤样品推入加有 10mL 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 40mL 棕色样品瓶内;检测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的土壤样品,使用不锈钢铲或表面镀特氟龙膜的采样铲采集;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使用塑料铲或竹铲采集,用于检测重金属、SVOCs 等指标的土壤样品,利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现场人员及时填写采样记录表(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和编号,气象条件,采样时间,采样位置,采样深度,样品的颜色、气味、质地等,现场检测结果,采样人员等),并在管体上贴上标签,注明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人等信息。

    4)样品保存:土壤保存方法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等执行。样品制备完成后保存于装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中,在 4℃以下的低温环境中保存,24h 送至实验室分析。

    7.2.2 地下水采样

    根据地层分布信息及地下水赋存情况,地下水建井深度确定为自地面标高向4.5m。可优先使用前期自行监测可利用的地下水监测井。本次调查使用 GP 机,采用中空螺旋钻设井方式设置监测井,满足各项监测井规范要求;避免使用氯乙烯或苯乙烯类共聚物材质的洗井及采样设备。地下水采样程序大致如下:

    1)确定采样点位:钻探前已与了解地块情况的人员确认地下无相关储槽、管线或其他设施,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或安全问题。

    2)地下水建井:采样设备中的中空螺旋钻钻取,螺旋钻杆直径为 210mm钻取到设定深度后直接在中空螺旋钻中,安装一根封底的内径为 70mm 的硬质PVC 井管,潜水监测井深度为 6.0m,开筛位置为 0.5m,井管 0.5-5.0m 为滤水管。滤水管底部设置 0.5m 的沉淀管。滤水管部分表面含水平细缝,细缝宽为0.2mm。监测井筛管外侧周围用粒径 1-2mm 的清洁石英砂回填作为滤水层,石

    英砂回填至地下水位线处,其上部再回填不透水的膨润土,最后在井口处用水泥砂浆回填至自然地坪处。

    3)地下水样品采集:地下水样品采集可参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执行。样品采集由检测分析单位完成。

    ①成井洗井:满足《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的相关要求。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对出水进行测定,当浊度小于或等于 10NTU 时,可结束洗井;当浊度大于 10NTU 时;应每间隔约 1 倍井体积的洗井水量后对出水进行测定,结束洗井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浊度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 10%以内;

    b)电导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 10%以内;

    cpH 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士 0.1 以内。

    ②样品采集前洗井:

    a)现场采样贝勒管洗井,一井一管,将贝勒管缓慢放入井内,直至完全浸入水体中,之后缓慢、匀速地提出井管;

    b)将贝勒管中的水样倒入水桶,估算洗井水量,直至达到 3 倍井体积水量;

    c)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每间隔 5~15min 后测定出水水质,直至至少 3 项检测指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达到稳定标准;如洗井水量在 3~5 倍井体积之间,水质指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应继续洗并;如洗井水量达到 5 倍井体积后水质指标仍不能达到稳定标准,可结束洗井,并根据地下水含水层特性、监测井建设过程以及建井材料性状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样品采集,洗井前对pH 计、溶解氧仪、电导率和氧化还原电位仪等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校正,校正结果填入洗井记录单。

    ③样品采集:水质指标达到稳定后,开始采集样品,应符合以下要求:地下水样品采集在采样前洗井后 2h 内完成,优先采集用于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地下水样品;按照相关水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预先在地下水样品瓶中添加盐酸溶液和抗坏血酸;

    b)将用于采样洗井的同一贝勒管缓慢、匀速地放入筛管附近位置,待充满水后,将贝勃管缓慢、匀速地提出井管,避免碰触管壁;

    c)应采集贝勒管内的中段水样,使用流速调节阀使水样缓慢流入地下水样品瓶中,避免冲击产生气泡,一般不超过 100ml/min;将水样在地下水样品瓶中过量溢出,形成凸面,拧紧瓶盖,颠倒地下水样品瓶,观察数秒,确保瓶内无气泡,如有气泡应重新采样。

    ④样品保存:地下水样品保存方法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方法技术规定》等执行。样品保存容器由检测分析单位提供,根据不同的检测指标,将地下水样品按要求装入不同的样品瓶中。现场人员及时填写采样记录表(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和编号,气象条件,采样时间,采样位置,采样深度,样品的颜色、气味、质地等,现场检测结果,采样人员等),并在样品瓶体贴上标签,注明样品编号、日

    期、采样人等信息。样品制备完成后保存于装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中,在 4℃以下的低温环境中保存,24h 内运至实验室分析。

    7.3 样品保存、流转与制备

    7.3.1 样品制备与保存

    1)土壤样品制备与保存

    根据本次检测的项目,对所有样品直接接触的器皿,土壤样品采取下表 7.3-1措施保证其洁净度,避免造成污染或干扰。本次采样严格按照下表 7.3-1 所示方法对土壤样品进行制备和保存。

    2)地下水样品制备与保存

    根据待测组分的特性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金属测定水样应使用有机材质的采样容器,如聚乙烯塑料容器等;有机物指标测定水样应使用玻璃材质的采样容器。选好采样容器后要对所选采样容器进行洗涤清洁处理。由于不同样品的组分、浓度和性质不同,同样的保存条件不能保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样品,在采样前应根据样品的性质、组分和环境条件来选择适宜的保存方法和保存剂。具体的样品保存措施见下表。

    7.3.2 样品流转

    1)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任何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2 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样品安全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3)装运前核对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运送单上签字确认。

    8 评价标准

    8.1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该地块土壤中检测因子的含量进行评价。《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8 6 22 日发布,并于 2018 8 1 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两类:第一类用地包括GB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包括 GB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

    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本次监测地块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物风险筛选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 筛选值(第二类用地)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 8.1-1

    8.2 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目前国内尚没有基于风险的地下水风险筛选标准。我国最新公布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规定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作为地下水筛选标准。故本次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进行评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17 10 14 日发布,2018 5 1 日即将实施。新标准结合修订的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土资源部近 20 年地下水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国际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指标数量,水质监测因子指标由 GB/T 14848-1993 39 项增加至 93 项,增加了 54 项;调整了 20 项指标分类限值,直接采用了 19 项指标分类限值;减少了综合评价规定,使标准具有更广泛的应用性。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水质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H 除外),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 5 类: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 GB5749-2006 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风险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基于本次监测地块为工业用地,且地块未来地下水不开发利用,故本次自行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详见表8.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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